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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编业务探讨

    这些零碎而又有些冗长的文字,是我从事新闻工作的一些体会。本来也不会有专门的时间来弄这些有点“自吹自擂”之嫌的东西。但是,闽南新闻中心安排的“老生常谈”提供了这样的契机。这种新闻采编团队经常性、系列化的分享成功经验和研讨操作案例的做法是我支持和愿意响应的。也是值得提倡和坚持的。

    为了完成10月29日下午,在闽南分社和新记者的交流任务,我不得不在两个更深夜静的夜晚,坐了下来,对自己从业以来的一些浅显认知,作了回顾和总结。

    过后,加荣说,文字太长了,要弄短些,再提升一下;李剑锋说,可以把它贴到报社的网站上,和大家一起分享。也不知道,这些东西是不是有一点价值。就把它分隔成若干篇,与同仁一起交流。

    我知道,从理论的角度说,这些东西会很浅显,不值得一提,但对我而言,它是一次很好的总结和反省,我希望自己能够和大家一起继续前行;我写的对你也不一定实用,但它一定是我真实而深切的体验。

                                                            漳州记者站  黄国华


    记者就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

    ——我对职业媒体记者角色定位的一种认识

    记者是什么?这是一个问题。刚刚做新闻的时候,在采访中,常常担心搞不准,在事实上有出入,当事人来找茬或者被告上法庭;作了这么些年的记者下来,感到记者实际上是很“没有脑筋”的人,如果从单纯事件性的新闻来说,记者往往只是个老老实实的记录者。

    在新闻素材的背后,我们或许是有选择有企图的,但是在新闻事件的披露手段上,我们一定是不能添油加醋的记录者。

    但是,记者是记录者,并不等于记者是全能的上帝,可以知晓一切,可以普渡众生;记者记录的新闻可以100%真实,真相可以100%被我们披露和揭示。

    新闻的真实不等于新闻真相。我们只能力争揭示真相,最大限度的接近真相。我们不能100%保证,也无需去作出这种承诺,事件性新闻刚发生,我们无法先知先觉或者在短短时间内,就能弄清所有真相。连警察有手枪,可以拷人,可以审讯,可以盘查,在那么短的时间内,都不一定会有头绪,我们怎么可能搞清楚一切事实。所以,新闻追求真实,真实是新闻的性命;但是,新闻的真实是有局限的,最关键是基本事实的真实,而无法要求所有的枝节末梢都毫无偏差。记者就是老老实实的记录的人,记者不要想去替代警察,替代国家的某个职能部门。

    今年9月4日,厦漳新闻版底栏刊发了我和通讯员合作的一篇通讯叫《光临两家空手归 “小偷”雨夜坠楼亡》。文章见报第三天。给我惹来了不大不小的麻烦。文章的第一段是这样写的: 伴随着台风“泰利”袭闽带来的狂风暴雨,漳州市区群裕小区昨晨发生了一起蹊跷的入室盗窃案:“小偷”入室后躲到八楼一老太太床下,接着被人发现报警,在110赶来前“小偷”从八楼一卫生间爬向楼梯横梁过程中摔落身亡,而两户受到惊吓的居民家里一样东西也没丢。漳州110民警证实:昨晨2时40分,一小偷钻窗入室行窃,被户主发现后欲钻窗而逃,未料失足从高楼坠下身亡。警方目前正在对此案作进一步调查。文章分为三部分:分别是:① “小偷”连夜,潜入两户人家;② “嘭嘭”两声巨响,“小偷”坠楼身亡;③现场扑朔迷离,是“小偷”还是醉汉。这里的小偷是加了引号的。

    新闻事件的梗概是:漳州最大的安居小区群裕小区×栋813户的洪阿婆,在凌晨两点多,发现有人拉她的被角,她醒来一看,发现有个男人在床下拉她的被角,还向瞪眼睛。洪阿婆就跑到隔壁敲她儿子和媳妇的门,进去后惊慌而又小声地告诉他们:家里进了小偷。于是,他们在房屋内拨打110。这是,发现小偷也出了房间门,进了卫生间,并且反锁了门。警察来了之后,封锁了现场楼道,进屋寻找,却不见小偷踪影。打开卫生间门,也不见小偷踪影。后来,找来找去,发现在楼下二楼伸出的天台上,有个人摔在那边,爬楼梯上去一看,已经没有生命迹象。经过辨认,是同幢楼,不同楼梯的一户人家的一个住户的哥哥。

    文章见报后,死者的岳母和弟弟找上们,气势冲冲。这是一位龙溪师范的高级退休教师。她质疑两点:①公安的刑警队刚刚立案调查。结论还没出来。你凭什么说他是小偷。她的女婿很老实,她不会相信这个小偷的事实。你说他是小偷,让我们活着的人抬不起头,让死者的女儿不敢去上学,让活着的人没法活下去,你要负责。② 一处地方严重失实。文章写道:事后,110的民警们在楼顶天台转角的地方,发现了“小偷”生前留下的手机、雨衣、钥匙和凉鞋。让人感到不解的是,在尸体附近找到了一串钥匙,竟然可以打开814的防盗门!可是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户主蔡某也并不认识死者。

    我不就写了一篇报道,还要让我担心活着的人“出意外”。这真是有点“节外生枝”。第一点质疑:我跟他们解释:小偷是加引号的,因为事件本身很蹊跷,在事件发生后,写出来的稿件是有三部分内容组成的:第一是现场处置的消防通讯员童文鑫提供的;第二部分是现场出警的漳州110的民警提供的,他们证实:昨晨2时40分,一小偷钻窗入室行窃,被户主发现后欲钻窗而逃,未料失足从高楼坠下身亡、“被发现后逃跑,从卫生间窗口逃跑”等情节。第三部分,是记者当日上午到现场采访的。警方目前正在对此案作进一步调查。我们的消息是有来源的,首先他符合“深夜雨夜入室”第一现场处置的是消防和漳州110,至于案件转交到辖区所在的南坑派出所,第二天转交到漳州芗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已经是第二阶段了。我们报道的是第一阶段的。第二阶段有进展和新的结论,我们可以追踪报道。只要警方说,他不是小偷,我们报道没问题。

    第二点质疑:因为是通讯员没搞准。把死者是戴某的哥哥,写成是他的弟弟。文章中写的内容,戴也矢口否认。只能答应给他做一个补充或者更正。再发一个家人的陈述和警方的侦查进展。

    没想到第二天10点多,老阿婆又来到记者站,一坐下来,就说,尸体今天火化了。她刚刚从火葬场过来。她有高血压,有心脏病,说我平白无故说她女婿是小偷,让她不想活了。问题不解决,就要死在记者站。我说,如果你是来解决问题的,我倒水给你喝。如果是你要来死在这边的,我要马上报警,让110请你出去。我告诉她:我很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新闻本身的性质决定,我们没有办法,来满足你的要求。他是不是小偷,不是你说的算,不是我说的算,而是应该由警方说的算。新闻记者在保持新闻迅捷的同时,很难保证他所报道的100%的真实无误。他只需要做到三点:①保证新闻是符合业内公认的标准,有新闻信息的合理来源;②采写新闻的时候,不带有个人情绪和语言上表露毁谤和恶意的;③新闻本身是披露读者所关心的信息,是为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的,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的。

    我告诉她:新闻记者只是记者,记者不是警察,记者也不是检察官。记者没有办法在那么短的时间内,确保事实迅捷的同时,保证新闻事实的100%的准确。可以说,时间上的迅捷和事实的准确之间,是一对矛盾。这就是事件性新闻的局限。

    作为记者,我们只能给你保证,它的基本事实是真实的。比如:他没有入室,我不能说他入室;比如他没有从卫生间逃跑摔死,我不能说他已经摔死;他没有偷东西,我不能说他偷了东西。他是凌晨摔死的,我们不能说他是白天摔死的。如果基本的事实失真,那就是我职业技能有问题。如果我在采访或者写作过程中,带有恶意,那就是我职业情操的问题,你大可通过宣传部门、新闻协会或者报社这种渠道去反映。甚至于把我告上法庭。

    从这个新闻操作的实例中,我体会到,我们对新闻真相的追索不能懈怠。但我们对记者角色的定位也必须有清晰的认识,那就是: 记者就是记录者,记者不是警察,也不是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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