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相机抉择”作用:又称“人为稳定器”作用,是指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状况,相应采取灵活多变的税收措施,以消除经济波动,当经济不景气时减税促进投资,稳定就业水平。
42.商品流通税:1953年对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转额从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的税收。
43.工商税: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是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而成的。合并以后,国营企业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流转税。
44.增值额:是对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v+m,主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
45.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46.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在课税之列。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在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
47.收入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纳税当期的折旧部分,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48.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的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产品的生产总值,即课征的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相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仍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阶梯式流转税的各种弊端,影响纳税人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在计税时也会遇到划分上的麻烦。
49.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50.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一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51.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52.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53.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
54.保护关税:为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征收对象是本国需要发展或国际竞争性很强的商品。从理论上讲,其税率一般等于或略高于进口商品成本与本国同类商品成本的差额。税率不宜过高,过高时等于禁止进口,有时的关税报复。
55.抵消关税:也称反补贴税,是对直接或间接享受出口津贴或补贴的外国商品低于正常进口时所征收的比一般税率为高的加重关税。
56.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
57.反倾销关税:为对付和抵制进行倾销的外国货物进口,临时附加税。
58.反贴补税或抵销关税:是对直接或间接享受出口津贴或贴补的外国商品低于正常价格进口时所征收的比一般税率为高的加重关税。
59.关税壁垒:为限制外国产品,远超保本国工业生产需要,制定税率极高的超保护关税。
60.非关税壁垒:为保经济发展,关税壁垒之外种种行政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作为保护贸易的手段比关税壁垒更为直接、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