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大凡涉及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属于计划经济模式下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法规。凡所加管理及限制之处,无不津津乐道,生怕办学者侵犯了求学者的权益,过分地强调了办学者和求学者矛盾的“对立”;凡施以宽松及保护之列,大多虚晃一枪,忘却了办学者和求学者矛盾的“统一”,忘却了绝大多数办学者才是求学者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保护神。
究其所以,“法”主要乃根据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识所制定,尽管他们也偶尔征求一下办学者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去争一些权益,但稍遇强手就败下阵来,终以能否“出台”为大局,以折中和妥协为告终。他们对内游刃有余,对外谦恭有加,否则,外部对民办大学“征税”和“半票”怎么会定到法规上?
将民办院校学生的学生证扔出售票窗口之外究竟扔走了什么?内部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民办大学生何以连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毕业证”皆拿不到?民办大学在外地招生何以受到双重挟制,动辄被斥之以“非法”?民办大学校名何以一刀切为“学院”并贬冠为“自修”或“培训”?
民办教育立法的基点无疑应变管理为保护和扶持,民办教育的立法同样应高起点地“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对民办大学立法的主体应坚定不移地转移到民办大学的广大学生身上来,而不是眼睛仅仅盯住少数办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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