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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之(一)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民自费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国旅游活动,保障参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旅行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团队是指由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3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以下简称团队)。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 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必须 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绩,审批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向公安部备案,并对外公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对组团社组织团队出国旅游实行配额管理,按组团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组织团队出国旅游的人数,并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审核证明》每人1份,一式三联。
  第五条
  组团社按照国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国旅游配额人数组团,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等手续,填写《审核证明》。《审核证明》内容包括参游人员基本情况、团队名称、参游路线、收费标准以及实交金额等。
   第六条
  《审核证明》经国家旅游局或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审核章。一联由负责审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联由参游人员交公安机关审验,一联由组团社自存。没有审验合格的《审核证明》,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第七条
  参游人员在组团社报名并交付全额费用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参游人员出境意见,同时交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审核证明》及组团社开具的旅游所需全额费用的发票。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查验参游人员提交的《审核证明》和费用发票,确认组团-社和参游人员的合法资格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国旅游手续,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参游人员。参游人员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乘车路线 咨询报名
  乘坐469路、360路、689路、365路、630路、698路均可到达。
·北京站乘坐103路至动物园,转乘360路或689路至中坞站,向北300米路西。
·北京西站南广场乘982路至南坞站,转乘469路至玉泉园站,对面即是。

报名电话:010-88857991转8031 8032 8035 8037
     010-51347191/92/93/94 010-51346062/63/64/65
报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23号北大资源学院招生办公室 
E-Mail:pkurc@pkurc.com

传真:010-88856935
邮编:10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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