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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之(二) |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之(二)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编号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如实填写并经国家旅游局或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审验章。《名单表》一式三联。出境时,第一、第二联交边防检查站核查,对没有(名单表)或实际出境人员与<名单表>登记状况不符的不予放行。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注明实有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第一联;第二联暂由团队领队保管,在团队入境时交边防检查站核查收存;第三联由组团社在团队回国后交负责审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团队须经由开放口岸出入中国国境,公安边防机关有特殊规定的,按公安边防机关的规定办理。 团队必须整团出入境,在境外确须分团的,组团社应事先报经有关省级公安边防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在境外分团的,入境时由边防检查站对团社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组团社有责任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安排参加色情、赌博、毒品以及危险性活动。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领队须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办事处报告,组团社须及时向国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对滞留不归的,组团社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查询和遣返等事项,组团社应予以协助并负责垫付费用,事后向被遣返人员迫偿。 第十三条 参游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组团社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团队行李验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以自费出国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的,或者为组织、运送他入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愉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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