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高教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交费、入学手续等。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录取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领取学生证。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视情况处理。 第三条 新生入校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新生,由学校医务室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保留学籍。在此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报到、交费,凭学生证和交费收据,由班主任确认后统一到教务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籍。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班主任处登记,班主任统一到教务部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书面向所在学院(系、部、中心)领导请假,获得批准后到教务部备案,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开学一个月内)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并不得旁听学校教授的课程。
考 勤
第五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政治学习、自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要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规定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学期补考机会。 第六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班主任负责。按规定将考勤统计表逐级报学工部。任课教师配 合班主任进行考勤,并及时向班主任反映,由班主任报学院(系、部、中心)、学工部。 第七条 学生请假按《学生病、事假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如实考勤。 课程考核与思想品德鉴定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实践和其他教学环节,下同)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 第十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的可按规定申请重修或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凡是学校规定修读的课程考核,按学年进行管理。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考核成绩合格,记入记分册。必修和限选课不及格,须补考或重修;自选课程不合格,不记载成绩,视同未修。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患急病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及时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学院视情给予批评、通报甚至处分,并确定是否允许其参加学期补考。确定不能参加学期补考者,毕业前由个人申请、经班主任及学院(系、部、中心)同意、教务部批准,可参加总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和评定等级。对犯有政治、道德品质等错误及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生违纪处条例》处理。 转学、转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可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人才需求情况,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专业。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五条 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未请假又未注册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得转学; (三)在读本、专科最后一个学期者; (四) 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由本人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到本院教学秘书处领取相应表格逐项填写、审批,由学院(系、部、中心)领导同意,报教务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并在本学院、财务部、教务部及学工部备案。转专业和非新生的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八条 凡愿意转入我校学习的插班生,由教务部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学业完成时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休学、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含)者;注册后在一学期内因故缺课时间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以及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和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而复学后的学生未休满一学期又休学者视为连续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证等有关证件交回学校。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到本院教学秘书处领取相应表格逐项填写、审批,并填写《休学申请审批表》,经班主任、学院(系、部、中心)、学工部同意,并签署意见,经教务部审核,报请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并到教务部交回学生证,在班级、所在学院及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逐层向班主任、学院(系、部、中心)、学工部、教务部申请复学,并提供相关证明,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学生在接到学校批准的复学通知后返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重修、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国家、北京市统考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重新学习、参加该课程统考,不留级、降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必修课考试不合格或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缓考,应按学校规定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仍不合格或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缓考,应参加总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半数课程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并按同期规定交纳学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先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合格成绩,可提出免修申请。班主任集中初审后报学院(系、部、中心)审批,并于开学第三周前报教务部,教务部按上级的规定审核批准后,学生可免修该课程。
退 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不遵守校纪校规,屡教不改者。 (四)因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交费或未申请复学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处领取《退学申请审批表》,逐项填写,经各级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对因处分责令学生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和按学校规定作退学处理、离校的学生,经班主任与其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后,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或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自行离校。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个学期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办理退学手续。 (三)学生退学,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杂费问题。 (四)退学学生,必须交回学生证、校徽、胸卡、借书证等学校发给的一切证件。丢失者,按规定交纳费用 后,方可办理退学或离校手续。
毕 业、结 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到规定期限即将毕、结业时,要从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自我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和专业学习、身心健康状况以及遵守校纪校规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凡按要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思想品德和体、美达到规定的标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院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修读部分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附有学习成绩单的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离校时,因有课程考试不合格,未获毕业证书,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参加有关的重修、重考,成绩合格并达到其他规定的要求者,可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和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出具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