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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经班主任、学院领导、学生工作部、学校领导批准,并切实做好组织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周密计划,落实责任。 第二条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的部门领导、教师应切实负起安全责任,组织部门应指定带队教师负责学生安全保卫,并预先做好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文明守纪、安全自救等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做好防火、防电、防突发事件等安全保卫工作。学生应自始至终在带队教师的带领和监护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充分考虑活动场所、线路、交通工具、气候环境等方面的安全性,尽量以就近、小型、安全为原则。能不动用交通工具的尽量不动用。确因需要使用交通工具的,必须与有正规资质承运单位共同落实交通安全措施,严禁车船无照、带“病”和超员运行。学生活动组织者,要负责对交通工具安全性能的监督。一般不要组织出市区的春游、秋游等其它形式的户外活动。 第四条 外出活动场所要注意其设施的安全,防止挤压、倒塌、跌落、溺水等事故的发生。到山区活动要防止山火、迷失、摔跌等事故。室内活动特别要重视消防安全。 第五条 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劳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加强劳动组织,重视劳动保护,教育学生遵守劳动规则。 第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经学校领导同意,组织学生参加有关部门或共建单位联谊的各类庆祝活动,要严格控制人数,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第七条 非教学性外出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得挤占教学时间,打乱原定教学计划。 第八条 学生外出活动须办如下审批手续: (一)每次外出活动前事先由带队老师填写好《学生外出活动申请表》,同时提交详尽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由带队老师提出意见,经班主任、学院领导、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二)申请过程: 1.带队老师提出意见,学院负责审查学生外出活动内容、安全条件后提出审核意见; 2.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整体工作日程安排提出审核意见; 3.学校领导审批后,带队老师将申请表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4.在申请被批准前,不得购买车票、签订租车合同、租用场地等。 (三)各环节审批签字时间:外出活动前三个工作日之前完成签批手续,节假日期间须提前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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